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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A:预BE最新规定!

日期: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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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A官网公开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95号(医疗体育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国药监提函〔2021〕5号:


一、BE试验备案加快推进仿制


二、预BE试验的安全技术要求与正式BE试验一致


三、多政策多渠道助力临床BE试验的开展


目前,建议预BE备案纳入正式BE备案考察中


农工党中央: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建议仿制药临床生物等效性预实验(预BE)独立备案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的要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发布《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


自2015年12月1日起,仿制药生物等效性(以下简称BE)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现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建立BE试验备案平台。2016年3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进一步规定:开展BE试验的品种,应根据规定范围和程序备案,并按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等有关要求进行试验研究。


一、BE试验备案加快推进仿制


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指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BE试验备案制度规定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国际通行技术要求与原研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保证与原研药质量的一致性。BE试验备案落实了企业承担风险的主体地位,明晰政府监管职能,提高药品审评效率,进一步加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推进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公开透明,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二、预BE试验的安全技术要求与正式BE试验一致


BE试验是评价仿制药的质量试验,由于BE试验的高费用以及成功率的不确定性,企业或面临高额的资金支出及BE失败的困境。在少数志愿者中进行预BE试验,可用以判断受试制剂处方工艺与参比制剂是否接近、判断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变异程度、优化试验方案设计、确认分析方法,进一步为正式BE提供优化方案,提高成功率。正式BE和预BE试验都属于临床试验的范畴,都是以药物上市为目的,为确保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人体开展的药物研究。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预BE试验所用处方也需经过稳定性、安全性等技术性研究,方可保证临床试验的可实施性,因此,目前建议预BE试验按照BE试验备案。


三、多政策多渠道助力临床BE试验的开展


(一)相关BE试验豁免政策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87号),对于(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BCS分类1类和3类的口服固体常释制剂药物(治疗范围狭窄的药物、口腔吸收制剂除外),只要处方中的其他辅料成分不显著影响API的吸收,则不必证明该药物在体内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的可能性,即生物等效性豁免。对符合《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品种,以及不适合开展人体内研究的品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区别情况,分批公布具体品种名单,并提出此类品种一致性评价的指导性意见。


(二)改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对BE试验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一致性评价中的BE试验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BE试验发起方可以聘请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对开展BE试验的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国家将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管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完善伦理委员会机制,优化临床试验审查程序,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三)加大临床BE试验合规性及处罚力度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法》规定: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申请人对备案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确保申请备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研究过程可溯源,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备案资料可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进行BE试验未备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严重者将处以罚款。


目前,建议预BE备案纳入正式BE备案考察中,有利于药物制剂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了制剂产品的安全性问题,临床试验的规范化。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后续BE试验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对预BE试验的特殊要求进行研究,以提高药品质量为核心,加快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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