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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文:大批无参比制剂的品种,或将惨遭淘汰!

日期: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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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采的重压下,无参比制剂的仿制药可暂免“集采”,一度备受市场追捧。今天,国家药监局的一纸征求意见稿,给这个市场泼了一盆冷水。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无参比制剂的国产仿制药要提高质量,同时要过两大关,其一是临床必需关;其二是质量关。


有参比制剂的药品只需要过第二关质量关即和原研药做质量对比即可,对无参比制剂药品的要求无疑大大提升了其证明自己的难度。


据有关统计,无参比制剂的品种,保守估计要达到500个以上,其中很多品种的销售额不容小觑,一旦无法过这两关,再注册是否会成为它们一道门槛?无法过两关的可能就会面临被淘汰。


无参比制剂=临床价值存疑?


一致性评价是提升国家仿制药产品质量的重要路径,但部分产品并无原研药作为参比制剂,所以国家药监局曾经发布了几批无参比制剂的品种名单,豁免了这些品种的一致性评价。无需经过一致性评价,意味着某种程度上可以逃过“集采”这个大杀器,由此被认为存在市场机会。


对于此点,国家有关部门显然也心知肚明,在起草说明中,国家药监局明确表示,将不再发布临床价值明确无参比制剂品种名单。原因是此类品种已上市多年,很多已被后续品种替代,如发布目录,容易使业界产生国家鼓励此类产品研发和申报的误解。


以一种非常委婉的方式给这种行业认知泼了冷水。在泼冷水的同时,国家药监局对无参比制剂的药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临床必需关是无参比制剂要过的第一关。为何要过临床必需关,在起草文件说明里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 2002 年、2005 年、2007 年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仿制药是指仿制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按此分类的化学仿制药,一部分是对原研药品仿制的品种,但未与原研药品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评价,另一部分是对非原研药品仿制的品种。


前者可以按照化学仿制药注册分类及技术要求,选择参比制剂目录中的原研药品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研究。而后者上市时间早,缺少完整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产品质量低、缺乏循证医学证据,特别是临床价值存疑,既无法实现与原研药品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也无法为其找到仿制标杆。这就是无参比制剂品种形成的原因,也是我国仿制药发展中出现的独有历史遗留问题。


“临床价值存疑”,字里行间透露的,对无参比制剂药品,监管部门对其临床价值认可度整体不高。而这种表述,并不仅此一处。


对于无参比制剂的药品,征求意见稿分为两类,其一为,由来已久,情况复杂,有些确有临床需求,例如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维生素等;其二为,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医学诊疗水平的进步,有的品种面临被替代或淘汰,存在是否有必要仿制的问题。


“淘汰”、“替代”、“是否有必要仿制”,这些词语背后显示,要证明自己的临床价值,无参比制剂品种面临困难并不小。


当然也有部分无参比制剂品种,是被明确认定为确有临床价值的,不过,征求意见稿只列出了非常有限的范围——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维生素 B2、维生素B6,碳酸钙 D3 咀嚼片等基础输液、营养药,对这些已经被认可了临床价值的产品,无需再另外证明其临床价值,其他药品显然还需要过临床必需关。


怎么才能过这两道关


如何证明药品临床价值呢?征求意见稿要求,所仿制的品种应符合当前科学认识和临床诊疗需求及实践,作为主流治疗药物被广泛使用,且具备不可替代性特征,同时有足够临床试验数据支持临床获益大于风险。申请人应充分评估拟申报药物的预期临床价值,并通过良好设计的临床试验证明其预期临床价值。


具体来说,临床必需的评估要满足这三个条件:


(1)适应症定位明确,给药方案具体清晰,符合现阶段我国临床诊疗需求与实践;


(2)该品种作为主流治疗药物被广泛使用,且具备不可替代性特征,如,相比于其他可选药物或治疗方法,该品种在疗效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或在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使用中具有突出临床价值;


(3)有足够研究数据支持对该品种在我国人群中开展临床试验的获益风险评估。


申请人应按照上述基本条件对拟申报品种的临床价值进行谨慎评估,应阐述拟定适应症的流行病学特征、疾病预后,以及目前临床治疗进展情况,特别是拟申报药物在目前临床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拟申报品种具有申报仿制的预期临床价值。


同时进行临床研究的时候,对于该适应症领域已有标准治疗手段的,应首先选择标准治疗作为对照开展研究。对于该适应症领域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可选择安慰剂对照开展研究。


过了临床必需关后,质量关也是必过的门槛,征求意见稿要求,仿制药应与多批质量研究充分、上市基础好、并且在相应治疗领域市场份额较大的已上市同品种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仿制药的质量不得低于已上市同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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